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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总是忍不住对孩子发火怎么办?

作者:陈晓琪 来源:谢宇威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7:35:33 评论数:

[6]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

例如《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表明,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损害赔偿的案件增幅明显提高,这就应当加强对其原因的深入分析,服务社会治理和婚姻家事审判,促进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三)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面 有学者认为,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透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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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的是,司法对劝烟行为是否可为及其相应后果的明确回应。借助热点案件,加强以案释法。[17]孙永兴:论于欢案中的媒体报道特征,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7年第8期,第63-64页。[6]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具有辨别是非、释法补漏、维护权益、控权审规、定罪量刑、定纷止争、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等多种功能。要改变抵触舆论的心态、适应在监督下进行司法审判,就必须善于科学地回应舆论关切。

[3]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6日第1版。通过司法审判对案件当事人及不特定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引导或强化,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社会功能的实现。(2)通识课作为一种课程类型,主要的功能在于引导和启发学生,激发其了解专业之外的知识的兴趣,然后按照兴趣进行自学,而不在于为其提供深厚的专业知识,更不在于对其进行严格的学业考核。

在笔者看来,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28]其次,为了确保大多数学生可以达到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质量标准,法学院应当对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乃至教师招聘等方面对照和改革,对于不符合这一标准的课程进行调整,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同时在教师招聘和教师培养方面也要将能够培养学生具备运用法教义学/解释学的基本方法来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列为首要的参考指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律师学院主要有两种模式。比如,在如何协调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上,就一直存在争论。

[15] 也正因为如此,有一些法学教育者已经提出了实务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让它过度冲击理论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的主张。如果法学院不能承担起其应有的功能和使命,即如果法学院不能为法律系统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那么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完美,执法和司法机构如何健全,法律系统运行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会出现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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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关系,更多的争论可以参见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9页以下。如果大学本科阶段必须设立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话,那么也不应当将其开设成为一门纯粹的理论课程,而应当结合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来介绍和分析法律系统内部不同职业各自的伦理标准和规范。还有论者可能会批评说,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法学院本科教育应当像挖掘、烹饪等专业一样,学生一经毕业就应当完整熟练地处理法律案件的所有环节,甚至应当在具体工作中独当一面,因此将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放在法学本科教育的首位。[5]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各法学院(校)必须为学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基础,否则法学院的生源以及声誉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其二,在确保本科生普遍掌握基本的法学/法律概念、知识体系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的基础上,提供更为深层次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19]从而为其本科毕业之后继续进行理论深造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16] 从表面上看,法律人三段论式的思维或者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似乎比较简单,但实际上真正落实起来却并不容易,即便是一些多年研习年法律的人也不一定能够真正建立法律人的思维。在作业方式上,其要求对现行实在法进行解释、建构与体系化。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部2018年4月份按照10+X模式来设置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是比较合理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两种历史背景在当下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到2010年以后,法学本科生已经连续数年成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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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改革实施之后,上述争论以及争论背后的问题非但不会变少反而会增加,甚至会变得更加严峻起来。[3]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

[17]英美法国家则将其称为是IRAC,即总结问题(Issue)、研究规则(Rule)、适用规则(Application)和得出结论(Conclusion)的过程中。再比如,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各自的分值比例等目前尚不清楚,有待于机一步观察。作者简介:程雪阳,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6]这一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将目光流转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法律论证,从而得出相关法律行为‘合法/非法的过程。这种社会功能的分化和制度的设计,对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及对于法科学生的就业固然大有助益,但事物总有两面性。作为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应当服务于多数学生未来所要从事的工作的要求,而不能只为少数可能成为大政治家或大学问家的学生开设。

最后,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社会系统内部也需要建立较为明确的分工与合作,从而确保整个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其中,法律解释应当取向于实在法的客观意义。

第二种是以大学或其法学院主导的律师学院,比如创立于2010年的中国人民大学的律师学院,归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管理,主要功能是对律师进行培训和对人大法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律师方向)研究生进行培养。[25] 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法学》2009年第4期,第93-99页。

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现代法律是由极为复杂且精细的概念、原则和规则体系组成的,如果受教育者对这些基本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掌握不熟练,那么掌握再多的诉讼技巧或者实务技能,那也是在流沙上建设大厦,知识根基不可能稳固,也很难成为合格地法律人。[17] 所谓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从实体上来说,是关于一国现行实在法的知识体系。

(3)论述题可以占有一定的比例,用以考察考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把握,但也不应占比例过高。[11] 二、法学本科生的人才质量标准 那么,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才?或者换句话说,什么是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教育部2018年4月份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所提出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6]功能分化的社会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不同的社会功能是由不同的社会系统来担当的,比如,在我国,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所组成的政治系统就担当了整个社会的政治统治功能。到了2003-2011年,法学教育的规模进一步发展,虽然学生人数的增速开始下降,但绝对人数依然逐年递增。

另一方面,当时全国的法律人才也非常缺乏,因此亟需优先培养法学理论性和法学教育类人才,然后由这些人才将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传授给更多潜在的法律人。其具体表现是,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虽然每年有大量的法科毕业生,但就业率却连续数年创新低。

如果上述论证可以成立,那么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就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培养目标:其一,要为即将进入法律实务领域的本科生提供最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训练(内容主要为法律理解和适用的能力),从而有助于其毕业之后尽快融入到法律实务工作中去。[9]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第140号司法部令),第9条第5项。

(2)法律文书题也应当与案例分析题结合来命题,不宜过多的单独命题。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第114、122页。

坚持‘一课双责,各门课程既要传授专业知识,又要注重价值引领,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有些论者可能会主张说,法学院应当培养治国理政的政治家或者博古通今的大学者,而不仅仅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或者法律匠人。再次,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系统接口从而实现系统的结构耦合。具体表现是,一方面,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仅在学习法律的人群中已经确立,而且也被普罗大众接受、认同乃至使用。

具体来说,在2002年之前的社会功能分化起步阶段,准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必须接受高等教育,但能否担任法官、检察官却与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过,不懂得活用理论的技能属于智能技能,与律师技巧等实务技能是完全不同的,合理的分工应当是法学院负责智能技能的培育,执业界负责实务技能的培育。

其认为,虽然实务界常常抱怨法科学生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能从满脑子的法律知识中找出适当的内容加以适用,但这种抱怨的核心并不是指学生只懂理论,不懂实务,而是指学生只懂得背诵理论而不懂得活用理论,因此属于技能的缺失。另一方面,法学院的课堂教育时间极为有限,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却非常丰富和庞杂的,因此法学院的教育只能聚焦于教授基本的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应用能力,更为复杂的法律知识以及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技巧等问题,则需要学生在掌握基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应用能力之后,通过自学、复习或者接受相关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获得。

[22]因此,法学院的课堂教育应当专注于本部门法基本概念、规则、原则的讲授以及法教义学的训练,法律行业内部特定职业的职业技巧、技能的培养(比如律师的诉讼策略、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控技巧等)以及职业伦理则应当主要由法官培训学院、检察官培训学院、律师学院以及公务员的行政学院、党校等教育机构来完成。但另一方面,如果仅仅拥有社会科学关于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的知识,却缺乏法解释的方法、技术和知识,那也无法解决人们在当下所面临的立法技术或法律适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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